国管局:事业单位优先使用国产新能源汽车
业务用车和用于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用于机要通信的工作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业务用车和用于应急等公务的工作用车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报国管局备案。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