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

2015-11-10 22:09:00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于11月9日24时结束。一个月时间,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电子邮件、信函、电话、座谈会等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在对多人或者多渠道提交的完全相同意见进行归并后,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处理,共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仅简单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性意见共903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

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共1022条) ——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823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平台应纳入管理(497条)。

理由: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平,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交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需监管。

主要观点2.网约车平台不应该纳入管理(326条)。

理由: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关于网约车平台管理方式(199条)

主要观点1.网约车应按照新业态纳管,对网约车和巡游车实施分类管理(148条)。

理由:巡游车承担“一般人群的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的一般出行”,对于“特殊出行”和“特殊人群”,其提供的出行服务不可替代,因而具有公共性,政府需要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进行治理。而网约车面向具有高支付能力、高品质的个性化出行服务,两者在定位上有较大差异,应实施分类监管。

主要观点2.网约车平台不应该按新业态管理(40条)。

理由:网约车平台不能打着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应当与巡游车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竞争。

其他零散意见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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